非法收受财物3501万余元 中石油原董事长王宜林一审被判13年

2025年5月13日,非法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收受石油事长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财物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余王宜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宜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元中原董上缴国库。林审

经审理查明:

1996年至2020年,被判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非法院长,收受石油事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财物副局长,余王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元中原董总经理,林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被判副总经理,非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宜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殊宏伟,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学会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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